我國動物用疫苗之檢驗登記管理與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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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動物用疫苗之檢驗登記管理與現況
我國動物用疫苗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局),主管法規、政策、藥品查驗登記、藥品發證等,主管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抽藥查驗、取締、工廠管理、販賣業管理等。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檢定分所)則負責動物用疫苗之檢定分析、成績核定。所謂檢驗登記即經審查檢驗通過後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取得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意。
廠商的每件疫苗都須有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有了許可證方可輸入(製造)該疫苗,輸入(製造)該疫苗後還須經過檢定分所逐批檢定合格後,方可由地方主管機關核給合格封緘,逐瓶張貼,以示合格。
假如廠商要輸入(製造)我國尚未使用過種類的新疫苗(新藥),則必須通過防檢局技術審議委員會之審核,並在我國指定的機關進行委託試驗驗證其安全與效能,通過後方可取得輸入(製造)動物用藥許可證。假如廠商要新輸入(製造)不同廠牌的同一種疫苗,此類疫苗在我國市面已久,則可當做舊藥(須同一毒菌株),不須經過像新藥如此嚴格的審查管制以取得許可證。不論如何,每批輸入(製造)的疫苗都還須通過檢定分所的逐批檢驗。
我國對每種動用疫苗都訂有檢驗標準,目前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共有七十四節敘述不同的生物藥品檢定,不論逐批檢驗或委託試驗均收取費用,並訂有收費標準。
目前取得動物用生物藥品許可證並從事製造及輸入的廠商如下表